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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4年10月25日起正式實施
    發布時間:2017-11-01 文章編輯: 點擊數: 778

        核心提示:2014年10月25日起,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今后,依法領取施工許可證的項目須三個月內開工,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10月25日起,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今后,依法領取施工許可證的項目須三個月內開工,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根據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凡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 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 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也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辦法還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今后一律不得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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